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目标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人事考核制度,认真总结各单位在思想政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实绩,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调动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做好我校2010年度考核及2008-2010聘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段、类别和考核对象
1.考核时间段:
年度考核: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聘期考核: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
2.考核类别:
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单位聘期考核和个人聘期考核。
3.考核对象:单位目标考核的对象是全校各处级单位,由学校负责实施;个人考核的对象是在职教职工,由各处级单位负责实施。
二、单位目标考核
1.考核依据
学校将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各处级单位2010年度工作目标》【合工大政发[2010]44号】、《合肥工业大学各处级单位2008-2010聘期及2008年度工作目标》【合工大政发[2008]62号】、《合肥工业大学校内绩效津贴分配实施方案》【党办字[2008]216号】的附件4《合肥工业大学学院(系、部)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和附件5《合肥工业大学机关各部门、附属单位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对处级单位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和聘期目标考核。
2.考核程序
(1)单位自评:各单位要分别总结本年度、本聘期单位主要工作情况,总结本年度、本聘期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提高措施等,特别是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关键指标以及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显示度成果,尽量用数据表达。
(2)考核测评:相关职能部门按考核标准对学院(部)进行考核,提出考评意见;校领导及各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对机关各部门及各直(附)属单位进行测评,提出考评意见。
(3)学校审定:学校根据初评考核意见审定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的奖惩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校内绩效津贴分配实施方案》【党办字[2008]216号】的附件4《合肥工业大学学院(系、部)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和附件5《合肥工业大学机关各部门、附属单位目标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三、个人考核
1.考核内容
个人考核的内容是教职工本人全年及本聘期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个人考核的重点在于工作业绩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根据岗位不同具体考核内容应有所侧重。年度考核结果与当年的校内津贴挂钩,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岗位分级和岗位竞聘的依据。
(1)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严格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教师职责》(见附件四)进行考核,侧重考核教学、科研、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等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实验室建设、教学组织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2)党政管理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创新意识、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在学校重大工作和全校性中心工作、公益性工作方面所作的贡献。
(3)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围绕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工作实际中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
(4)工勤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2.考核程序
(1)各单位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布置考核工作。
(2)个人进行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3)各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4)各单位确定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5)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等级。
(6)组织部、人事处将学校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最终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
3.考核对象及要求
(1)校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处级领导干部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合肥工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10年度及2008—2010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执行。
(3)其他所有人员由各处级单位负责组织考核。
4.考核等级和优秀比例
(1)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2)各学院(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相应的个人考核优秀比例分别为18%、15%、8%,除各学院(部)以外的其他单位相应的个人考核优秀比例分别为15%、10%、6%。
5.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的人员,作为晋升薪级工资的依据。
(2)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校内绩效津贴按不超过相应职务的70%发放。
(3)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不能晋升薪级工资,不发放年度校内绩效津贴。
(4)对于连续2年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人员,将按学校相关文件实施转岗分流。
6.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岗位分级和岗位竞聘的主要依据。
四、年度考核的若干规定
1.人事代理聘用制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考核:由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由单位自己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不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考核的优秀比例参照校内人员规定的比例执行。
2.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集体所有制职工考核的优秀比例参照学校全民职工的规定比例执行。
3.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脱产研究人员由所在学院(部)负责考核,按在职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
4.本年度新进的各类人员(含新进毕业生、外单位调入人员、安置的转业军人等),参加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
5.调入后暂未落实岗位的人员,由人事处代为考核。
6.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含劳务输出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组织考核。待聘6个月以上者按不称职处理,6个月以下者按基本称职处理。劳务输出人员按履行协议情况而定,履行协议者按称职处理,未履行协议者按不称职处理,并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
7.因工作需要,已履行借调手续,被校外其他单位借调工作或选派到其他单位扶贫、支教、挂职锻炼等工作满6个月的人员,由对方单位提供考核材料,本人所在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对于完成所派工作任务,表现较好者,给予其校内年度考核优秀,纳入考核基数,不占所在单位优秀指标。
8.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可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根据处理决定再予确定。
9.在批准期限内的公派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督促其本人提供年度学习工作小结,并由所在单位确定考核等次,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未经批准逾期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