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及《合肥工业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合工大政发〔2018〕165 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研究生助研岗位的管理,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活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设立和管理,导师有义务为助研研究生发放一定数量的岗位津贴。本办法针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助研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为导师的科研经费,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的最低标准如下:
| 学科门类 | 资助金额 (元/人•月) |
博士研究生 | 各学科 | 600 |
硕士研究生 | 哲学、法学、文学、艺术学及相关专业学位 | 暂不要求 |
理学、经济学、管理学 及相关专业学位 | 150 |
工学及相关专业学位 | 300 |
助研岗位津贴根据设岗期限发放,其中博士研究生设岗期限为3-4年,硕士研究生设岗期限为3年,每年按12个月发放。鼓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贡献给予更多的资助。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助研岗位津贴。
第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由导师自行发放助研岗位津贴(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每学年由财务处统计每位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的年度发放情况,并反馈给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依据助研岗位津贴的发放情况决定导师第二年的招生资格及研究生分配名额。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18级研究生起执行,2016、2017级硕士研究生及2017级博士研究生按原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