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精神,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合工大政发〔2014〕140号)要求,现就我校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不含MBA/MPA、在职研究生以及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二、评审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三、评选条件
1.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符合《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
3.符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评选条件。
四、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中心〔2018〕70号),2018年我校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名额38名、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名额176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及学科建设等情况进行分配(附件1)。
五、时间安排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流程为学生个人自主申报,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1. 9月20日前,研究生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签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导师签署推荐意见,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生申请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登记。逾期未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2. 9月30日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业成绩、科研论文、所获奖励、参加的社会活动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申请人的评选资格,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报有关部门审定。
3. 10月5日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结果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 10月15日前,各研究生培养培养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研究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汇总表》(附件4)以及《基层培养单位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说明》(附件5)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5. 10月20日前,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各研究生培养推荐的获奖学生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六、工作要求和说明
1.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2.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3.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4.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学校将于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6.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在评审过程中,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执行本单位制订的评审细则,严格遵循平等、回避、公正、保密原则,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同时要加强对优秀典型的宣传,更好地发挥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